第48章 新儒家:理学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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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、性 由以上可以看出,照朱熹的说法,有一个个体事物,便有某理在其中,理使此物成为此物,构成此物之性。

    一个人,也和其他事物一样,是具体世界中具体的特殊的产物。

    因此我们所说的人性,也就不过是各个人所禀受的人之理。

    朱熹赞同程颐的“性即理也”的说法,并屡做解释。

    这里所说的理,不是普遍形式的理,只是个人禀受的理。

    这样,就可以解释程颢那句颇有点矛盾的话:“才说性,便已不是性。

    ”程颢的意思只是说,才说理,便已是个体化了的理,而不是普遍形式的理。

     一个人,为了获得具体的存在,必须体现气。

    理,对于一切人都是一样的;气,使人各不相同。

    朱熹说:“有是理而后有是气,有是气则必有是理。

    但禀气之清者,为圣为贤,如宝珠在清泠水中。

    禀气之浊者,为愚为不肖,如珠在浊水中。

    ”(《朱子语类》卷四)所以任何个人,除了他禀受于理者,还有禀受于气者,这就是朱熹所说的“气禀”。

     这也就是朱熹的关于恶的起源的学说。

    柏拉图在很早以前就指出,每个个人,为了具有具体性,必须是质料的体现,他也就因此受到牵连,必然不能合乎理想。

    例如,一个具体的圆圈,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圆。

    这是具体世界的捉弄,人也无法例外。

    朱熹说:“却看你禀得气如何。

    然此理却只是善。

    既是此理,如何得恶?所谓恶者,却是气也。

    孟子之论,尽是说性善;至有不善,说是陷溺。

    是说其补无不善,后来方有不善耳。

    若如此,却似论性不论气,有些不备。

    却得程氏说出气质来接一接,便接得有首尾,一齐圆备了。

    ”(《朱子全书》卷四十三) 所谓“气质之性”,是指在个人气禀中发现的实际禀受之性。

    一经发现,如柏拉图所说,它就力求合乎理想,但是总不相合,不能达到理想。

    可是,固有的普遍形式的理,朱熹则称为“天地之性”,以资区别。

    张载早已做出这种区别,程颐、朱熹继续坚持这种区别。

    在他们看来,利用这种区别,就完全解决了性善性恶之争的老问题。

     在朱熹的系统中,性与心不同。

    朱子有段语录说:“问:灵处是心抑是性?曰:灵处只是心,不是性。

    性只是理。

    ”(《朱子语类》卷五)又说:“问:知觉是心之灵固如此,抑气之为耶?曰:不专是气,是先有知觉之理。

    理未知觉,气聚成形,理与气合,便成知觉。

    譬如这烛火,是因得这脂膏,便有许多光焰。

    ” 所以心和其他个体事物一样,都是理与气合的体现。

    心与性的区别在于:心是具体的,性是抽象的。

    心能有活动,如思想和感觉,性则不能。

    但是只要我们心中发生这样的活动,我们就可以推知在我们性中有相应的理。

    朱熹说:“论性,要须先识得性是个什么样物事。

    程子‘性即理也’,此说最好。

    今且以理言之,毕竟却无形影,只是这一个道理。

    在人,仁、义、礼、智,性也,然四者有何形状,亦只是有如此道理。

    有如此道理,便做得许多事出来,所以能恻隐、羞恶、辞让、是非也。

    譬如论药性,性寒、性热之类,药上亦无讨这形状处,只是服了后,却做得冷、做